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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证明》的程序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领取《子女计划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及规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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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依据的办理办事人类别拟收养子女的女性或夫妻。事项类型行政服务办理依据《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规定材料交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2.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交现居住地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街道计生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现居住地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反馈街道计生机构。 4.对经区人口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计生机构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街道计生机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申请条件提供材料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办理时限社区工作站3个工作日,街道计生机构5个工作日,区人口计生局5个工作日
收养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受理范围 1.具备收养人的生育状况证明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办证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办证机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办证材料。 需要的材料: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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