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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辩护要点有,被告人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案件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的,例如:被告人未将所挪用的资金...
《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界定的主体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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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5000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界定的主体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该罪严格确定了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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