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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以下几种: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又称长期整车货运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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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是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也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直接依据。但是在现实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为了交易简便,往往不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而由承运人直接向托运人出具货物运单。这就容易造成严重隐患:一方面,没有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就没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在双方发生争议时难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虽然实践中货物运单可以作为运输合同,但其效力弱于书面运输合同,而且运单一般被法院认定为承运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从而不利于承运人。
从合同标的上区分。运输合同以运送旅客或者货物为直接目的,以运输行为为标的。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直接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地点。运输合同的旅客、托运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运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是其运输行为。也就是说,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为的行为是运输。因此,运输合同的标的既非承运人承运的旅客或货物,也非承运人的一般劳务,而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均围绕运送行为而产生。显然,在雇佣合同中,雇主追求的是雇员的劳动力。雇员出卖劳动力获取报酬;雇主使用劳动力,支付相应对价。可见,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力。而不是依赖于机械设备的出租服务。区别于运输合同,雇佣合同的标的当然不是依赖车辆的运输行为。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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