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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便捷程序

2024-12-07
一、审理前的准备 1.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 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 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应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 如果异议不成立,应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先行调解以下民事案件: (1)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 劳务合同纠纷。 (3)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 合伙协议纠纷。 (6)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三、宣判与送达 1. 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2. 对于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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