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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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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分割与债权债务一样都应该由夫妻均等分配。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房产C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另外夫妻双方其余的债权债务也应该平均承担。但是,丈夫对于离婚有过错,所以女方会多分到一些、 2、对于房产b:从无权公示的角度,女方为此房产的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收益的权利。但是如果名义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之间有协议(书面或者口头)的话,则应该按照协议履行。但是善意第三人除外。 3、法律会照顾妇女以及儿童的权益;比如多分配财产、房产居住照顾、给与精神赔偿、多支付抚养费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债务人未偿还的,双方可以约定债权归一方,直接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协商不成的,法官通常判决归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任何一方在诉讼中不如实陈述债权回收,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并被处以少分财产的适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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