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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效力待定合同数不胜数,我国法律也相应地对效力待定合同进行了一系列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发生效力,须经权利人追认...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以下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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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这几类: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第三,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这三种人签订的合同,是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如下: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自身行为能力不符的合同;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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