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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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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应承担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道路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经营是普遍现象。如果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受害者请求的前提下,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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