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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种原辅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专用工具、在产品、半成品、备品备件、产成品、待处理流动资产,以及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应属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以促进保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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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用国家基建拨款、基建借款、专用拨款、专项借款、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承包收入等)、税前(后)还贷资金、其它单位投资购建,或通过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或融资租赁等形成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构建物、机器设备、仪表仪器、工具用具和土地等。固定资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固定资产的技术状态和水平以及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对房屋、建筑物、场院、职工宿舍等占用的土地要进行清查。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对代出(含借给集体所有制单位)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帐外)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按规定计价入帐。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国家制订的资产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要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处理性质登记。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单位占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企业留成外汇额度、长期投资和在建工程等)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所占用的各项国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项资金等)及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通过资产清查,在摸清企业、单位“家底”过程中,对管理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逐步解决,保卫国有资产的完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市(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本级政府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下设办公室,领导和组织本地区的清产核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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