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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担保人应当履行保证人的义务,否则有可能被罚款,甚至于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
《刑诉法》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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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监督被保证人及时到达,不干扰证人作证;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离开居住的市、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刑诉法》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规定》第九十九条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教育网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条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对于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二条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高检规则》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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