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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退休条件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个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生产力供需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将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支付养老金。工具条件由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障必须实行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疾病致残,确实失去工作能力,也可以享受法定退休待遇。国家公务员有两种退休方式,一种是法定退休,即任免机关命令法定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在具备法定最低退休条件后,可以自愿申请退休
什么是公道?公道是相对的,不是绝对。你们相对于那些在岗的公务员来说确实不公道,但是,你们相对于那先下岗职工,那些把终生奉献给社会主义企业的老退休职工来说,你们是幸运的。公务员难道比普通的公民高出一头吗?我以为退养政策本身就是错误,应申请尽快恢复你们的工作,砸烂所有公务员的铁饭碗才是根本。否则,无公道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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