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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中有人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其他业主有两种维权方式: 一是请业主团体(如业主委员会)管理,二是请相关机关(如公安机关)管理。 业主应当遵...
维权方式有两种: 第一,请业主团体(如业主委员会)出面管理; 第二,请有关机关(如公安机关)管理。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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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障碍,赔偿损失。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或者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选举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未参加表决的业主的投票权能否计入已表决的大部分票,由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同意其选定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决定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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