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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以及区域停车状况和交通条件,统筹安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临时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配套建设。城市新区开发中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与基本建设工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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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二)测试刹车;(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五)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六)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七)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不得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桥梁检测评估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桥梁检测评估规定,加强对城市桥梁和涵洞设施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的监管。
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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