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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判决和刑事判决,必须由当事人履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由审判人移送执行人执行(二)法院受理。(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人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交付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如果逾期未履行,则强制执行。(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查询、冻结、计划被申请人存款的扣押、提取被申请人收入的检查、扣押、拍卖、出售被申请人财产的被申请人隐藏的财产的强制被申请人交付法律文件指定交付的财产和文件等措施。
准备以下材料,去一审法院立案r1、执行申请书。r2、生效判决文书。r3、生效证明。r4、双方的主体资料。r5、财产线索。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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