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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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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来界定电动三轮车的。 但是有很多从业人员将电动三轮车认为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电动自行车。根据gb17761-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电动自行车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5. 1.2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5. 1.3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能力, 综上所述电动三轮车并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行列,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也有明确规定: 1、机动轮椅车必须以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 2、机动轮椅车的启动、油门、驱动及其他控制装置应全部由驾驶员上肢操作。所以说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根据上述规定,电动三轮、四轮严重超出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规定范围,属于机动车类。
应该属于机动车,根据我国《》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法定概念上比较,“机动车”包括了以机械和电能在内的所有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完全可以涵盖案中的电动三轮车的情况。而电动三轮车的情况不属于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因此,电动三轮车应该属于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据此可以得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关键在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及空车质量。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⑶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3.5条规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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