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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是否需要做财产公证

2021-01-17
市民张先生5年前买了一套房子,并且一直独自偿还房屋贷款,还有1年他就可以全部还清贷款了。就在这期间,张先生的婚期也如约而至。张先生对此却是喜忧参半,他担心婚后这套房屋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他又不好意思提出做婚前财产公证。迟疑不决的张先生近日向记者求助。 5年前,尚为单身的张先生购房时,交了首付款后,他又贷了3万元的款,还款期限为6年。5年来,张先生独自一人承担着还款的重担。可喜的是,这几年房价一路飙升,张先生的房屋增值了两倍多。而且过不了多久,张先生将步入婚姻的殿堂,如此一来,最后这一年张先生的贷款将由夫妻两人承担。张先生由此担心,万一以后他们的婚姻关系破裂,这套房屋是否会因为夫妻两人共同还了一年的贷款就成为两人的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必须做财产公证吗? 就此问题,市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表示,既然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而且每一笔还贷的记录都很清楚,那么这套房屋仍为张先生的婚前财产。只是张先生的妻子帮他承担了部分债务,万一以后他们的婚姻关系破裂,张先生可以适当作出补偿。即便张先生不做婚前财产公证,房产也理应归张先生所有,因为有事实作依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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