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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这两种期限在保险条款中有如下几种表述: 1、机...
理赔期限参考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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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要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理赔申请五日内,对是否符合保险理赔做出核定,对符合理赔要求的,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签署保险理赔协议之次日起十日内,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完成保险理赔。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交通事故中一方死亡涉及理赔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延长,请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上诉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我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上诉案件,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一)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四)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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