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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证明-重新发行证明书:申请人(父母)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证明书。例如,我村村民×××,妻子×××,×年×月×日在××...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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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簿及。 1、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2、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3、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4、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书》丢失了。被盗需要重新发行的,父母和家长必须向原助产部门书面申请。再发行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原助产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出生医学证明书再发行变更申请书,附上父母双方户籍簿、身份证明书、结婚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员会发行的遗失证明书。如果新生儿没有入籍,必须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籍证明书。2、原助产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审查原件,保留复印件,检查原生育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存根,毫无疑问地向妇产科主任报告。医务科(股)长。公司法人签字批准。
根据《商丘市卫生局、商丘市公安局关于联合下发商丘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卫基妇(2004 41号)规定: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焕发与补发3、《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要求补发的。证件持有人或其监护人应将遗失的证件名称及号码在当地报纸声明作废。自证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商丘市卫生局委托的商丘市妇幼保健院提出书面补发申请,并出具下列材料:(1)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原接生单位出具的新生儿情况证明(加盖单位公章;)(3)原发证单位出具的发证情况证明(加盖单位公章);(4)登载原证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商丘市妇幼保健院接到申请后,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登记备案。补发办法如下:(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2)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3)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证明时,建议办理出生公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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