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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能另行约定。法律明确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其他约定的终止条件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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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为你们根本没有在合同中约定;2、单位没有必要向你支付补偿金,因为你的劳动合同是在2007年12月31日结束的,这个时候劳动合同法还没有正式实施,只能适用以前的劳动法,劳动法规定的补偿金情况没有合同终止的这种情况。就算你的合同到2008年1月1日终止,你看看《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你又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也是一分钱没有。不过不用担心,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肯定马上要出来的,国家不会让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发现的漏洞存在的。
一般不需要交违约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不以支付违约金为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4)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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