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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办理的信用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算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
单方办理的信用卡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应为共同债务,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形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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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预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有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夫或妻对”第三人是否知情“有举证责任。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付的债务。主要包括: 1.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 2.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3.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的债务。 4.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5.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开的小店,小厂之类对外所欠的债) 6.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 7.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 8.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 9.以上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应缴纳的税款。 10.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信用卡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要看是否用于以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如果夫妻在婚姻续存关系期间,一方办理的信用卡是否算共同债务,要分情况,比如是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支出,或者说是只要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一般都会认定为共同债务;或者一方事先知晓或事后追认的、给予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办理的会被认定会共同债务。根据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用明确的释义。当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续存关系期间发生的债务。首先第一种情况是,如果一方单独办理了信用卡,但是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在办理后进行了追认,同意其办理并协商一致共同承担债务的,那么必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情况就是夫妻一方以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为由而所欠的债务,债权人在离婚时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无法证明是债权人个人的债务,即用于个人开支,那么一般会被认为是共同债务,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可以协商向对方追偿。 第三种情况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范围和必要,债权人如果此时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当然,如果此时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超出的部分仍然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法院还是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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