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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
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按照执行措施的顺序受偿。因此,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中,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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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在首位设定抵押时,可通过抵押合同明确当事人间的抵押担保范围。当登记的抵押担保范围小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额度时,如果无后位抵押且抵押物价值足够,可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受偿。虽然如此,但在抵押后遇到抵押物遭到查封或余额抵押而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全额清偿抵押债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仅可依据抵押登记的范围进行受偿,而无法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受偿。这一点,银行在进行抵押登记时应首先考虑。在抵押时,银行应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或登记额度与抵押担保债权保持一致。在抵押登记部门因操作规定只登记具体金额的情况下,应与登记部门进行沟通,允许银行在一般抵押登记时可登记具体的债权金额,也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担保范围,明确担保范围的计算方式,避免因登记的相关问题导致银行的部分优先受偿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第一检查人是否优先偿还债权,根据实际情况,被执行人为市民,检查人为抵押权人,有优先偿还权。对人民法院进行检查,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保证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加分配,主张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多份有效法律文件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目标物没有保证物权的,按执行法院执行措施的顺序支付。据此,在多个金钱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偿还顺序取决于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首先检查债权人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偿还,然后债权人只能偿还剩下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的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格扣除执行费用,偿还应优先偿还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所有申请分配债权金额的比例偿还。偿还后的剩馀债务,被执行人必须继续偿还。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首先,查封人对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取决于实际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且查封人属于抵押权人,则有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付款内容的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受偿。因此,在多种金钱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赔偿顺序取决于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先查封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可以优先赔偿,然后债权人只能赔偿剩余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解释》,在参与分配执行时,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所有申请参与分配债权金额的比例受偿。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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