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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投诉协商解决或者走国家赔偿程序。2、对交通行政部门的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
遇到交警违法执法的,此时交警代表国家公权力,你可以投诉协商解决或者走国家赔偿程序。如果对交通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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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1、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到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2、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反映:(1)来电可直接打市公安局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市局警务督察大队值班电话和110报警服务台先受理后转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2)来信反映则寄:直接寄往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收。(3)来访可直接到市公安局接待室,由值班人员通知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派人接待。此外,也可在局领导接访日或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接访日向有关领导反映或通过市公安系统警务监督员反映。《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一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第十二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交警程序违法办案出现了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如果交警处理程序违法违纪,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公安机关警备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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