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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立案是不以数额为标准的,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成立抢劫罪。而多少数额的财物,以及财物是...
抢劫罪犯罪构成及认定: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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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以非法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因此,就算抢劫过程中没抢到他人的财物,但只要实施抢劫行为,都可能构成抢劫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抢劫信用卡如何计算抢劫数额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即: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补充规定,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一规定,使得抢劫信用卡犯罪的惩处体系更加完备。即根据三种不同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1)卡内余额全部被消费、使用的,以其消费、使用金额为抢劫数额; (2)卡内余额部分消费和使用的,对未消费、使用部分不计入抢劫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抢劫信用卡后未消费和使用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由于银行业的繁荣、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是完全可能成为抢劫犯罪分子获取抢劫财物的手段,针对这一新情况,《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抢劫罪主要是想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使用了暴力的手段,或者是对别人实施了威胁,强迫的把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对别人造成身心方面的伤害,因此抢劫罪的判刑通常都是比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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