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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2、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3、劳动仲裁: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法院起诉: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4729%,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但尽管承运人可依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六至八十八条的规定卸载货物、行使留置权、在留置货物未能充分受偿的情况下向托运人追偿等来行使救济的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后,承运人很难充分得到、或根本无法得到赔偿和救济。 鉴于进口入境货物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的救济途径和效果也往往因为货物报关的不同程序以及货物的自身价值而存在较大差异。依据上述这些特点,目的港无人提取的货物可以分成不可报关货和可报关货,以及有价值或高价货和无价值或低价货。 其中不可报关货主要指的是货物因违反目的港口所在国法律法规、检验检疫制度等强行性规定,而无法取得进口报关许可的货物。这些货物主要指的是进口垃圾、废件、废弃的电子产品等。对于这种货物,海关一般会责令承运人退运出境。而基于种种原因,回运并不切合实际,承运人则往往将货物运至香港或马来西亚等口岸后再行处理。此时的承运人将不得不承担到付运费和退运运费、集装箱超期费、货物处理费等损失,且一般都不太可能得到救济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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