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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应发给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应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的民政部门发给,其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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