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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换押证

2021-10-20
对于被拘留的嫌疑犯,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必须办理交换手续。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结束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调查结束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返回补充调查的情况下,交接机关必须填写交换证,按印鉴交接,交接机关必须在交换证上注明交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事件的起止期限,按印鉴后立即送到拘留所。拘留所通过交换证办理交换手续。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第一条 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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