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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审和二审的刑事判决书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效力不同。一审判决作出后不必然生效,如果在诉讼期内不上诉才生效。而...
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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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2.审级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的程序;而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它是一审案件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适用的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5.审理的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区别:1。性质不同。归根结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不同,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判决合法性的审查,最终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对手之间的具体纠纷。2、审判程序的原因不同。第二审程序发生在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基础上,第一审程序发生在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基础上。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只审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相关行政法律关系;第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之外,其直接审查对象也可以作为第一审判对象,即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第二审判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是否可以作为的双重审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包括公开、非公开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6、有不同的判决方法。一审判决可以维持、驳回诉讼请求、撤销、确认、履行法定职责、变更判决;二审判决仅限于维持原判决、依法改变判决,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7、审判期限不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最终判决。也就是说,二审的审判期限比一审少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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