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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
上诉人:,女,汉族,19年5月日出生,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代表人:,部长。住所:北京西单。上诉人因不服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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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汉、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被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姓名),xxxx年xx月xx日、汉、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那里借了X万元,并当场给原告写了一张借据。但在还款日期结束后,被告因各种原因和借口拒绝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在请求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付人民币x万元的利息。XXX人民法院原告:xxxXXXX年X月XX日附:1。本诉状副本X份(根据被告人数确定份数);2份证据(借据为证)。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民事起诉状原告:,男,汉族,1969年月出生,住安徽省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被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万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3年1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6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6年1月7日、8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5万元,并于2010年8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四个月,还款期限为2010年8月18日前。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虽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合肥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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