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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
投标单位如有不如实填写资格预审要求的有关情况,弄虚作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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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编制原则: 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 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 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规定;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 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 2、按照工程质量清单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用量;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 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截流、下闸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竣工等)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 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 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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