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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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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买卖中,户口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原户主的户口卖房后不迁出,现房主就无法迁入户口。且户籍问题法院又不受理。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要特别注意户籍问题。你们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规定了户口问题是整个交易过程的一部分,原户主户口不迁出,作为整个交易未完成;并规定了违约责任。你可以向原户主发挂号信,言明房屋交易未完全履行,可以按房屋交易合同的规定向原户主追究违约责任。如原户主再不迁出户口,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追究原房主每天一百元的违约责任。直至“合同完全履行”(户口迁出)为止。要注意的是,你不能以“迁户口”为诉由,那样的话法院是不受理的。必须以“完全履行合同”的“合同纠纷”为诉由。“合同纠纷”是法院案件受理的范围。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然要求继续承租该出租房并且拒不搬离该房屋,出租人却已经准备将房屋另作他,用不再出租时,要看租赁合同是否对续租问题进行了相关约定。 如果合同有约定,则遵从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该房屋的权利。 如果出租人将该房屋另作他用,不再进行出租的话,出租人有权要求与承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搬离该出租房,并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达到约定的状态。 如果承租人拒不搬离该房,则出租人可以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
对于拍卖来讲,法院应当将拍卖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吸引尽可能多的人前来竞买,从而使财产价值最大化。但在实际拍卖中,发布的公告对于房屋状况描述不详细,比如房屋内占用状况很多不详、按现状拍卖、欠费自行了解等,无形中增加了购买成本和难度,不利于拍卖资产的变现。而且我们国家《拍卖规定》第12条仅规定,对于公告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确定。该条规定太笼统,不便于法院在司法拍卖中进行具体操作。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竞买人主动联系下拍卖公司和法院了解情况房屋的具体情况然后决定是否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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