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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1.对于判决的上诉案件,二审审限原则上为3个月,但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多长时间,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院长自由裁量的范围。 2.对于裁定的上诉案件,二审审限为30日,不能延长。
民事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期限如下:民事案件一审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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