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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行政处罚法》中无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调取取证时间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
《行政处罚法》中无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调取取证时间期限。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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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文书可以在行政处罚调查取证阶段使用具体要看一些特别的规定(1)除行政处罚法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法规:《行政处罚法》中无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调取取证时间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第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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