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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在经过批准后是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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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人有权利申请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规定,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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