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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进出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进出保税港区的,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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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XX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一)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三)已办理进口手续的货物;(四)企业不要求的货物;(五)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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