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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2-02-08
1、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将人体的伤情部位一共分为,颅脑、面部耳廓、听器听力、视器视力、颈部、胸部损、腹部、盆部及会阴、脊柱及四肢、手、体表、其他共计12个部分。将伤情从轻到重,分别分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2、当事人可以参照己方的受伤位置,受伤程度,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对应的位置以及伤情的描述,初步确定伤情是否属于重伤。3、最终以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给出的结论为准。司法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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