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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7号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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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明确了全国统一实施全面的两个孩子政策,倡导夫妇生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期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
要满足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1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便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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