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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一: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行政案件一: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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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布判决,全部公开进行。法院宣布判决的,应当在5天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定期宣布判决的,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要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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