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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 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2)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1凡经市公安局批准来市入户的人员,须到申请入户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领取《批准入户领取准迁证通知单》,并按《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2领取《准予迁入证明》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批准入户领取准迁证通知单》;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如属小孩入户的,须携带《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领取《准予迁入证明》须按规定缴交工本费4元,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市入户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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