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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和一样的程序买卖交易、签订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只是农村房屋所占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只能允许同村村民买卖过户,如下:1、买卖双方商议好房价签好合同后需要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合同、村委证明、建房办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到房管部门网签,之后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新的测绘图;2、双方带着(1)所述材料,到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公司受理后按评估程序对所委托评估房屋出具评估报告,缴纳评估费。3、双方带着(2)所述材料,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契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出具契税单,缴纳契税;申请缴纳(或减免)营业税、个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纳税单(免税单);4、双方带着(3)项材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管部门审批核准后,缴费取证。
农村住房买卖可以做公证。 农村房屋买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此类合同公证的审查及告知重点是: 1、审查卖方的主体资格及转让房屋的合法性。卖方原则上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属性质的权利,非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项福利。因此,农村房屋的出让方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房屋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 2、审查买方的主体资格:在一般的买卖合同公证中,买方的资格无需过多审查,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已足。然而,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转让,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资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不是城镇居民。 (2)不是本集体组织中已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3)是否必须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未受限制。
1、开始的时间 《民事调解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1)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 (2)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 2、开始的方式 (1)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2)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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