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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的,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不受...
第一,。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去民政局办理,由于双方没有结婚证及在民政局的档案,则需夫妻双方先补办结婚登记后在重新办理离婚手续;第二,。需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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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解除时也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来完成。要么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要么到人民法院。但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一般要到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解除时也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来完成。要么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要么到人民法院。但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一般要到提起离婚诉讼。
1、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同居的时间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1日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2、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但是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主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可以受理。如果单独向法院主张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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