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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检察院还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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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公安机关对于治安案件等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案件,案情不明、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案件,不会移交检察院。 2、《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原检察机关要求复议。原检察机关应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程序,可以在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形成更好的权力制约机制,有利于保护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利。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96—298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达到批捕的条件的,就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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