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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如果双方仅仅只是普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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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同居关系的主体是未婚男女。 2、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1994年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12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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