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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放线、验线、验槽以及规划核实的过程中,应当通知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全程参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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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乡一体、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高城镇化水平,实现产城融合、区域一体、生态宜居的发展目标。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并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主动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对接到有关城乡规划的查询、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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