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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借贷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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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判处2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金。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件中,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吸收客户资金的具体数额和量刑标准有关,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在5万元到50万元之间判处罚金。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对该行为人进行立案追究: 第一、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并且吸收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二、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并且导致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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