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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得信赖的人一般是指违反协议(合同)或承诺、违反合同、不守信用、失去信用、不值得信赖的人。法院判决后拒绝执行判决中应当赔偿和偿还的财产,受...
失信人指的是背约、不守信用的人,行为属于道德范畴规范的,不涉及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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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一般是指法定上诉期满或者最终判决后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给予信用处罚。(1)妨碍或者抵制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瞒、转让财产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4)违反高消费限制令;(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6)其他有能力履行和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的义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输入最高人民法院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并通过该名单数据库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措施》应当考虑不诚实被执行人的消费限制和被执行人的有关措施。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高消费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室、船舶二等舱以上;(2)在星级以上酒店、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房地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用高档办公楼、酒店、公寓等场所;(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上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保费购买保险金融产品;(9)G头列车、其他头列车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向人民法院发出限制消费行为。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限制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是在被执行人的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将被法院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内联网。未来会对此人的信用体系产生很大影响,包括无法信用、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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