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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是的理由吗,不可否请求婚内赔偿

2022-10-26
一、婚外性行为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吗婚外性行为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吗,也就是说,对婚外性行为可以要求赔偿吗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第一种情况重婚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的。在重婚中涉及两个婚姻,前一个婚姻必须是法定婚,而后一个婚姻可能是法定婚也可能是事实婚,如果第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则不存在重婚的情况。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形成事实婚姻的,则属于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与重婚区别的关键在于与他人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婚。既然《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院不可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二、不离婚可否请求婚内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结婚需要两个人同意,离(这个词不能发)婚只需要一个人就可以,不需要对方同意,对方不同意,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至于财产,当然有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问题仅由当事人控诉,证明力是不够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观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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