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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开庭前没有权利阅卷,可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
下面是刑事附带民事抗诉的规定: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上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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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也有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原因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的司法解释中注明了赔偿的范围限于物质损失,经济损失,以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失要求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刑事案件中不能要求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亲属造成精神伤害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认可的只是看得见的,可计算的物质损失,不过一般情况下,被告人或家属会最大限度的给予赔偿,以取得被害人谅解来减轻刑罚,这个法律没有规定,纯粹当事人之间协商,被告人不给的话,也没办法但是物质损失是可以要求赔的,有法律强制力保证,你大可放心 如果牵扯到了刑事附带民事怎么确定损失的问题,其山的内容做出了回答
目前的这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具体来说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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