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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期间: (1)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规定,保...
1、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根据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生效时计算。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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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期间如何确定保证期间(包括起算点及期间长短)一般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或不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前者称为约定保证期间,后者称为法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的确定为: 1、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的,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内容,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如果主合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间,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二、保证期间的效力1、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的效力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保证保证期间的效力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有人认为,应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来计算执行期间逾期付款利息。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因为执行通知书是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向义务人发出的敦促并限期履行的法律文书。这就说明,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若按执行通知书的时间来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点,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因此我们认为,迟延履行期间应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293条对此也作了规定: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对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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