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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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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股权对内转让给股东的,可以自由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2、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1-股权转让需要相关股东的同意,并经过工商机关的登记确认,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行使优先受让权。这是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权利。因此股权转让应经过其他股东知晓并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3-《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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