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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

2021-12-2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1)被告、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4)其他应当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的,应当讯问被告,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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