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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申请补正: (...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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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的流程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总体上,商标异议申请的流程如下: (1)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2)律师撰写异议申请理由; (4)律师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材料; (5)商标局受理并审理; (6)商标局下发异议裁定; (7)代理机构收到裁定书后立即通知客户(整个流程一般需要1年半至2年)。
程序如下: 1、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2、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批准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初步批准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异议。对初步批准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异议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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